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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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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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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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立案 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提出处罚意见。
备注:依据《南阳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任务分工:依法加强对丧葬用地的管理,履行土地执法检查职责,严肃查处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等建设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及殡葬施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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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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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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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6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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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1号楼6楼63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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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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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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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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