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查明事实。

审查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提出处罚意见。

备注:依据《南阳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任务分工:依法加强对丧葬用地的管理,履行土地执法检查职责,严肃查处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等建设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及殡葬施设的违法行为。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限期整改通知书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无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60381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1号楼6楼636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