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县所辖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区划地名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审查

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看

决定

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是否上报上一级政府。

送达

 

事后监管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6243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545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