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违规的养老机构的检查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养老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民办养老机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一、了解情况。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390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南区行政审批中心北区一号楼五楼530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