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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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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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收件 综合受理窗口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 送达 制作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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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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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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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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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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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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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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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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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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