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自然人
实施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准予办理,予以办结;不予办理,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结婚证 永久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法定时限(天)
1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17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二楼北厅马上办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