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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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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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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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准予办理,予以办结;不予办理,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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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离婚证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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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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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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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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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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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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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二楼北厅马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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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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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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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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