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检查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社会救助科与儿童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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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各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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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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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信访情况,对县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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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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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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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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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市民服务中心64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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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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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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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