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时间:2025-12-23
来源:权责清单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区划地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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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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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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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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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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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 |
0377-6313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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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54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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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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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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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