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弱助困政策宣传①
一、最低生活保障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现行低保保障标准为:城市697元/月,农村523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1.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2.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无生活来源情形。
3.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规定。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临时救助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可申请临时救助。
政策标准: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四、以上救助政策申请流程:
(一)申请相关社会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实施保障;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