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3日 | |
标 题 |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宛民文〔2018〕71号 | 发布时间 | 2018年08月23日 |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央第一巡视组反馈情况及南阳市纪委监委的有关要求,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主要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汇总,请各县区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一、诚信承诺制度
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及就业和家庭财产收入等真实情况,并授权民政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或违反诚信承诺内容的,无条件接受民政部门给予的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处罚,并记录在档案中作为审批低保的重要依据。
二、近亲属备案制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近亲属备案登记表》。县区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对备案的人员逐一入户调查。低保公示时应将近亲属备案情况在表格的备注栏里进行备注。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民主评议制度
乡镇(街道)评议前要成立由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的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前,随机抽取三分之一以上单数代表参加。村(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前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会议要由乡镇民政干部主持,并邀请县、乡分管低保等有关人员列席监督。在进行民主评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①宣讲低保政策;②宣读评议程序;③介绍申请对象家庭情况;④申请对象陈述申请理由;⑤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调查人进行质询;⑥投票表决;⑦宣布投票结果。民主评议结果必须进行张榜公示,让广大群众知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程录像。
四、永久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确保救助金发放公平、公正的核心环节,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公示和救助对象公示力度。一是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包括政策公示和低保对象公示两种,其中:政策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低保的救助条件、保障标准、申请程序、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救助金领取方式等。低保对象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享受金额、致贫原因、批准时间、家庭住址等项目,并公布县级民政、监察、信访部门监督电话。二是分层次公示。县区民政局对低保政策进行长期公示,并在民政局网站或农廉网上公示;乡镇(街道)公示低保申请流程、各村低保对象人数和监督举报电话;村(居)委会公示低保对象详细信息。三是明确公示对象和地点。公示栏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形式、规格、内容,设立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能够经受日晒雨淋,确保公示内容长期保存。对拟新增对象,应根据低保相关操作程序和公示要求进行三榜公示,最后一榜公示要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并由基层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干部亲自到村(居)委会张贴,确保公示名单与低保金发放名单一致,不能有遗漏。四是对公示情况建立电子相册。乡镇(街道)要对各村(居)委会公示情况进行拍照,照片中要有参照物,统一建立电子相册后储存电脑备案,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局也要建立电子相册,并坚持新增对象信息不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不予审批的原则。
五、信息比对制度
各县区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准确核算和掌握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从而有效遏制申请对象通过伪造证明,隐瞒家庭收入信息,骗取救助待遇的现象。
六、动态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乡镇(街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区民政局上报低保对象变动记录。县区民政局根据上报情况对已重新就业、已领取养老金或死亡的低保对象及时清退,停发低保金,并在档案上进行停止、变更登记;对新增贫困家庭,根据保障条件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同时要及时与公安等部门协调比对低保家庭人员变化情况。
七、不定期入户核查制度
不定期入户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县区要经常组织不定期入户核查工作,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到低保对象家中,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院证明、残疾证、低保证、参保证、存折等,详细查询低保对象收入状况,客观评估经济条件,严格落实“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在核查表上签字。
八、主动发现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主动发现制度,一是充分利用扶贫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及村(居)委会等了解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主动宣传低保救助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做好低保申请工作;二是及时上报死亡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三是发现“人情保”、“关系保”等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予以清退。
九、档案管理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其中审批类包括:低保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个人书面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住房(无房)证明、学生在校证明、已婚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已婚子女家庭收入证明、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个人诚信承诺书、家庭财产申报书、民主评议记录、三榜公示记录。日常管理类包括:县级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低保资金拨付凭证、发放领取名册;低保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材料;低保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在日常工作中,县、乡两级要建立低保对象的完整档案;村(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对象名单、民主评议记录、对象调整记录等档案。如基层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和交接人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双方需当面认真清点,做到移交清册中的档案数量与实际数量一致,同时提交“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十、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如在救助对象审核审批中存在优亲厚友、隐瞒不报,挪用救助金和虚报冒领、骗取救助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发现后立即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低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责任追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对村(居)委会从事低保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纪委启动追责程序;对县、乡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程序;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南阳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