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14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宛民文〔2022〕54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11月29日 |
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南阳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9日
南阳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方案
殡葬服务设施是殡葬改革的基本载体,对持续推进惠民殡葬意义重大。为充分解决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不合理、盲目建设、重复投资等问题,充分发挥殡葬服务公益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服务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1〕15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基本原则:适度前瞻,满足需求;规范建设,节约用地;城乡统筹,方便群众;尊重传统,多元供给。
(二)总体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层级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的殡葬服务设施体系。
二、规划设施体系
殡葬服务设施包括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和殡仪服务站。中心城区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纳入市级规划,各县(市、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当地规划。
三、殡葬设施布局规划
(一)殡仪馆
原则上市级建设1个殡仪馆,承担中心城区的火化工作;每个县(市)建设1个殡仪馆,承担本辖区的火化工作。2025年,殡仪馆建设要按照“十具备一达标”的要求配备基础设施,满足群众办丧需求。
(二)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
1.规划要求。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公益性公墓建设以乡镇为主,公益性骨灰堂建设以村级为主。各地政府要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城乡规划,预留建设用地,优化建设布局,至少满足10年需求。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县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市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公墓绿化率不低于50%。
2.建设数量。一是中心城区建设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公益性公墓。二是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设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1个公益性骨灰堂。可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总量采取独立建设、与相邻村联建等方式,统筹规划建设村级公益性骨灰堂。
3.建设要求。2025年,市、县、乡三级公益性公墓实现全覆盖,应同步设置树葬、草坪葬等,完善和丰富生态安葬体系。2027年,公益性骨灰堂要实现全覆盖,墓位(骨灰存放格位)数量基本满足当地户籍人口的殡葬需要。
(三)经营性公墓
1.规划要求。按照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原则,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合理配置经营性与公益性安葬设施,未建成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及不能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地方,不得批建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区域内选址,禁止占用耕地,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现有的经营性公墓要规范墓穴续租,提高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循环利用,适当预留殡葬发展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
2.建设数量。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服务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文件规定,南阳市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22个,建设数量已经饱和;县(市)已建设1个以上公墓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公墓,但原有公墓已经饱和且无扩大空间的和县(市)人口较多且只有1个经营性公墓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再建1个。
3.建设要求。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合理设置高、中、低档墓位。2025年,节地生态安葬区要达到公墓总面积的30%以上。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地区,要把回民等少数民族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民族公墓建设方案。
(四)殡仪服务站
殡仪服务站总体设计应秉承“文明、便捷、安全、生态”的理念,整体设计宜体现本地殡葬文化特色,禁止出现封建迷信标志,城市区可根据需要每30万人建1个殡仪服务站。各县(市)至少设置一个公益性殡仪服务站;中心城区设置殡仪服务站需按服务人数不同设置一类和二类殡仪服务站,殡仪服务站间隔距离至少在2公里以上。2025年实现殡仪服务站全覆盖。
四、殡葬设施建设标准
(一)殡仪馆
殡仪馆建设要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选址、设计和施工。
(二)公墓
设施类别 | 双穴占地 (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 设施总规模 |
经营性公墓 | ≤1平方米 | —— |
公益性公墓 | ≤0.8平方米 | 乡镇级占地面积≥50亩县级占地面积≥100亩 市级占地面积≥200亩 |
(三)公益性骨灰堂
设施类别 | 格均占地 (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 建筑面积(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等) |
公益性骨灰堂 | ≤0.33平方米 | ≥2亩 |
(四)殡仪服务站
设施类别 | 占地面积 | 房间数量 |
一类殡仪服务站 | 10-15亩 | 10-15间 |
二类殡仪服务站 | 5-10亩 | 5-10间 |
公益性殡仪服务站 | 5亩 | 5间 |
五、殡葬设施建设时限
殡葬设施建设总体期限为2022年至2027年,规划五年。
六、基本要求
(一)各县(市、区)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全面提速,严格按照本方案实施,加快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
(二)殡葬设施选址不得在“三沿两区”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公墓项目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耕地。
(三)对未经批准及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进行取缔、拆除并没收非法所得。
(四)推进文明祭扫,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态文明殡葬活动,积极推行树葬、花草葬等绿色殡葬模式,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实现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目标。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