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14日 | |
标 题 | 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宛民文〔2020〕17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03月26日 |
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扶贫办: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有效防止返贫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应急性,兜牢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下列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我市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原则上允许家庭拥有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残疾人代步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其他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原因,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按照应急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已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我市有关政策享受危房改造、政府救助保险(政福保)等救助赔付的,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原则上在户籍地或持有居住证的当地申请,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可以在事发地申请。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针对不同救助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发生此类情况的,无需重复认定身份,可简化程序,灵活把握,给予必要的先行救助。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
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
1.医疗类审批程序。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审核通过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级对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公示3天,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整个审核审批程序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的公示程序、内容和形式可参照低保公示的相关要求执行。
2.教育类审批程序。申请对象应在每年7月30日至8月20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8月底前报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9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教育救助金足额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上报。
3.其他类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由各县市区制定,可参照医疗类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审批结束后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困难程度较轻的,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困难程度较重的,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类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县市区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
2.教育类救助标准。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普通高中段教育的每人每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在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大专、大学)接受在校教育的每人每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各县市区应进一步细化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免交学费或已享受其他教育资助的,不进行重复救助。
3.其他类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同时,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五、临时救助方式
各县市区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一是注重综合救助,完善、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和专项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积极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个人救助款项、物品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有效对接的信息平台。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设立针对急难群众的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转介”服务。
二是注重精准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方式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三是注重阳光救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群众。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的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以社会救助热线、公共电子邮箱为主体的求助、报告渠道,及时获知群众困难。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民文〔2019〕7号)文件要求,扩大政府购买临时救助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培育发展一批愿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拥有一定专项技能的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等途径,确定其参与内容,规范参与行为,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每个乡镇办配备不少于1人从事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每个乡镇办每年2万元匹配临时救助工作经费。
(二)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加强日常走访,发现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有生活困难的,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返贫;密切关注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好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按上年度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设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年初预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审核审批的以及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临时救助储备金原则上只增不减,年度资金有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储备金中,专项用于临时救助,同时在下一年度预拨款额中扣减。各县市区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额救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内容,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五)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各县市区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以创新规范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升工作成效,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附件:xx县2020年第x季度临时救助统计表(模板)
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南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印发
XXXX年XX市(县)前X季度临时救助工作数据统计表
主管局长: 审核人: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地区 | 救助对象(人次) | 资金支出(万元) | 救助水平(元/人次) | |||||||||||||||
总人次 | 核对象类别 | 按归属地 | 急难型 | 支出型 | 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 政府救助 | 社会救助 | |||||||||||
低保对象 | 特困人员 | 其他 | 本地户籍 | 非本地户籍 | 合计 | 重大疾病 | 教育救助 | 其他 | 合计 | 发放救助金 | 实物折价 | 转介次数 | 慈善救助金 | |||||
县区 | ||||||||||||||||||
合计 |
备注
1.报表数据均为累计数。
2.表中各项数据为0的一律填0,不要出现空白;如果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3.各项资金需与财政核对。
4.注意校对表中各行、列的逻辑关系。
5.填表时注意看指标解释。
6.救助对象全部按人次统计
7.临时救助政策请查看:豫政2015-32号、豫民文2019-194号文件
8.保存此表时请在文件名称前加上本市 (示范区、县)名称。例如:郑州市XXX年第XX季度临时救临时救助统计指标解释助数据统计表。
临时救助统计指标解释
地区 | 救助对象(人次) | 资金支出(万元) | 救助水平(元/人次) | |||||||||||||||
合计 | 按对象类别 | 按归属地 | 急难型 | 支出型 | 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 政府救助 | 社会救助 | |||||||||||
低保 对象 | 特困 人员 | 其他 | 本地户籍 | 非本地户籍 | 合计 | 重大疾病 | 教育救助 | 其他 | 合计 | 发放 救助金 | 实物折价 | 转介次数 | 慈善 救助金 | |||||
标识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指标解释 | A=B+C+D=E+F=G+H | 救助低保对象的次数 | 救助特困人员的次数 | 其他对象 | 本地户籍的家庭对象或无法确定共同家庭成员的个人 | 非本地户籍的家庭对象或无法确定共同家庭成员的个人 | 急难型救助对象人次 |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象人次H=I+J+K | 因突发重大疾病,影响家庭基本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人次 | 因必要的教育支出,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人次 | 其他对象 | 救助金额超过6个月以上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人次(发生重大情况,须有一事一议记录) | M=N+O | 财政发放的,用于临时救助资金总额 | 指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供临时救助时,以救助物资采购金额计算实物价值 | 将发放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转介给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次数 | 指在转介服务后,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捐助的公益基金中,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总额(资金非财政和民政发放) | R=M+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