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14日 | |
标 题 | 关于对市本级国家机关、人民警察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宛民文〔2019〕68号 | 发布时间 | 2019年12月20日 |
关于对市本级国家机关、人民警察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民发〔2011〕19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抚恤金相关政策的请示》的回复,结合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工作人员生前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编人员、人民警察、省批复的参公事业、市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病故死亡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省批复的参公事业、市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申报程序: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完整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登记表》或《南阳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及其他材料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人民警察、省批复的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并汇总;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全供事业单位报民政部门汇总,其他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转交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人员所在单位随表应附送火化证明书、人事编制册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表、在职和离休人员需提供最新工资表和最新离休费发放明细表以及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记停发工资日期证明材料;省批复参公事业单位需提供省批复参公文件材料。
四、申报时间:为保障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时发放,民政部门每年1-6月和7-12月两次申报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分两次办理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
五、执行标准:按民发〔2011〕19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部门职责: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登记表》《南阳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及其他材料,按标准正确计算应发放抚恤金金额并按规定标准先行垫付;报送单位要确保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人社部门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及省批复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人民警察申报一次性抚恤金中火化手续等材料的审核并汇总,逐单位分口登记,汇总后连同有关资料及时传递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审核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审核汇总表》《南阳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汇总表》进行抚恤金核定,核定后分别于7月底、12月底前予以拨付。财政部门应合理编制年度抚恤金预算,年度执行有缺口时,应及时向市政府上报追加预算。
附件: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登
记表
2.南阳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审批表
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病故登记表
填报单位:
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生前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性质(因公牺牲或病故) | ||||||||
工资 | ||||||||
一次性抚恤金合计 | ||||||||
死 | 姓名 | 与死者关系 |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
家属签名 | ||||||||
单 位 |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民 政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财 政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系死者所在单位申领一次性抚恤金时填报;
2.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人员,生前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编(行政编制)人员和人民警察;
省批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3.随表应附死者死亡当月工资单、火化证明书;
4.财政部门依据人社部门、民政部门核准的抚恤金拨付死者所在单位。
附件2
南阳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
填报单位:
死亡人员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生前工作单位 | 生前类别 |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性质(因公牺牲或病故) | |||||||||||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 工作人员 | 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基本工资小计 | |||||||
离退休人员 | 本人生前月基本离退休费 | ||||||||||
离休人员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次性抚恤金合计 | |||||||||||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系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领一次性抚恤金时填报;
2.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人员,生前应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生前类别”栏填写:在职、退休、离休或退职;
4.报批时携带死者死亡当月工资单、火化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