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14日 | |
标 题 | 南阳市民政局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宛民文〔2018〕76号 | 发布时间 | 2018年08月27日 |
南阳市民政局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组织部:
为全面理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职能部门及基层政府的权责关系,减少社区过多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促进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得到提升、社区居民多样化的需求有效满足,根据《河南省民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44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社区减负增效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社区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为目标,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清理城乡社区承担的不合理负担,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标准、文明祥和、便民高效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目标任务
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职责范围清晰,基层民主自治活力得到彰显;城乡社区负担明显减轻,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全面实施;社区服务资源有效整合,社区服务体系日益完善;社区工作理念进一步优化,为民服务效能大幅提升;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得到满足,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三、社区减负内容
(一)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要求,制定《城乡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城乡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两份清单,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权责范围。凡属基层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凡属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基层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凡不属于“项目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的,实行准入审批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
(二)规范社区机构和挂牌
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三块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社区服务站(中心)是社区自治组织服务机构,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对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室内上墙制度进行清理,有条件的社区可采用电子屏、电视屏、触摸屏等方式集中展现。
(三)压缩社区创建达标评比项目
全面清理面向社区的各类创建达标、检查评比项目,除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提出要求开展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外,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面向社区的创建达标项目,最大限度减轻城乡社区负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社区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建立社区考核机制,取消“一票否决”。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检查只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再针对社区进行。
(四)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
精简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县级组织的会议每年不得超过2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会议每月不得超过4次。如无特殊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不得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大幅减少各职能部门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
(五)建立健全社区印章管理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职工和村(居)民社保、计划生育婚育情况、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六)统一社区信息网络
整合社区信息资源,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受理、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不允许政府各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在社区单设服务终端,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逐步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规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共享标准,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
(七)增强社区自治功能
完善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网络,建立、修订、完善、实施《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党群联席会议、民情恳谈、民主开放日、社区协商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广泛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自治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动员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物业公司及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八)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扩大资金来源,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购买服务程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培育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和引导公益类、慈善类、互助类、城乡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居民个性化需求,为居民、社工、社会组织搭建起服务的桥梁,满足居民合理服务需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社工专业人才骨干作用,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四、实施时间与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县(区)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社区减负目录,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各社区全面清理工作机构和牌子,明确职责和协助基层政府办理事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减负增效。
(三)总结汇报阶段(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进行抽查检查,评估工作推进效果,提出完善建议,总结社区减负开展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社区减负工作领导体制。县(区)组织、民政部门要逐项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大舆论宣传。各县(区)要加大社区减负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有依托社区开展工作的部门,适应社区发展需要,主动开展社区减负,推进社区减负工作顺利开展。要注意总结在推进社区减负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进行宣传推广,形成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认真对照社区减负方案要求,加强检查、督查力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公开治理项目、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让群众充分知情,接受群众监督。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将在减负工作开展期间对全市城乡社区减负工作专项治理成效和建章立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全市城乡社区减负工作有序推进、见到实效。
附件:1.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2.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3.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
4.取消社区评比达标项目指导目录
5.取消社区工作机构指导目录
南阳市民政局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2018年8月27日
附件1
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序号 | 主要事项 | 相关依据 |
1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
2 | 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
3 | 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
4 | 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
5 | 召集社区居民会议,组织居民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
6 | 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
7 |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创新民族工作的机制体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
8 | 依法指定或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
9 | 依法做好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10 | 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11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12 | 依法组织开展社区人防、国防、科普教育普及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
13 | 依法做好对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4 | 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
15 | 开展防灾减灾及救灾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7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16 | 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七条 |
17 | 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二十一条 |
18 | 依法开展社区治安防控工作。 | 公安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 |
19 |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
20 | 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
21 | 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 《河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 |
22 | 组织、宣传和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绿化美化工作。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河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 |
附件2
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序号 | 类别 | 主要事项 | 相关依据 |
1 |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消防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毒防范和社区禁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常住人口和暂住的外来人口,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第三条、第四条 | ||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4号)第四条 | ||
2 | 卫生 计生 | 协助开展公共卫生,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组织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
协助开展艾滋病、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 |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 ||
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实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 ||
3 | 社会 保障 | 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
4 | 民政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 |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 | ||
5 | 教育 | 协助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
为学校组织的社区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 ||
6 | 统计 | 协助做好本区域的经济、人口及污染源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十五条 |
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 ||
7 | 红十字事业 | 协助动员和组织适龄居民开展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河南省献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8 | 物价 | 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
9 | 安全生产 | 协助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
10 | 食品药品 监管 | 协助做好食品药品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
11 | 市容园林 | 协助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 《河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12 | 人民 武装 | 协助开展兵役登记及政审工作。 |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附件3
社区日常出具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 |
1 | 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社区报到情况反馈 |
2 | 为社区居民的子女及近亲属入党出具政审证明 |
3 | 机关驻基层任职干部工作考核情况有关证明 |
4 | 为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
5 |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 |
6 | 居民在家死亡证明 |
7 | 为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
8 | 优抚、定补对象申报及审核 |
9 | “三无人员”身份证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 |
10 | 应征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
11 | 居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2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
13 | 出具收养人委托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证明,收养状况证明 |
14 | 社会散居孤儿身份证明 |
15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
16 | 申请高龄补贴资格证明 |
17 | 村(居)民办理公证事项所需证明 |
18 | 居民办理社会保险证明 |
19 | 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核实证明 |
20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21 | 享受计生奖励、扶助、优惠政策的家庭基本情况核实证明 |
22 | 市场主体住所权属证明 |
附件4
取消社区评比达标项目指导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无邪教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
2 | “无毒”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
3 | 充分就业保障社区评比达标 |
4 | 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
5 | 绿色社区评比达标 |
6 | 科普社区评比达标 |
7 | 文化社区评比达标 |
8 | 社区文化活动示范点评比达标 |
9 | 居民文体活动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
10 | 社区档案工作评比达标 |
11 | 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评比达标 |
12 | 信访评比达标 |
13 | 交管站评比达标 |
14 | “两代表一委员”评比达标 |
15 | 无传销评比达标 |
16 | 除四害评比达标 |
17 | 社区妇女儿童之家评比达标 |
附件5
取消社区工作机构指导目录
序号 | 组织机构 |
1 | 社区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
2 | 社区科普工作领导小组 |
3 | 社区统战工作领导小组 |
4 | 社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
5 | 社区反邪教工作领导小组 |
6 | 社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
7 | 社区戒毒帮教领导小组 |
8 | 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领导小组 |
9 | 社区居民学校工作领导小组 |
10 | 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11 | 社区安监工作领导小组 |
12 | 社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 |
13 | 社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 |
14 | 社区除四害领导小组 |
15 | 社区爱卫会工作领导小组 |
16 | 社区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
17 |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 |
18 | 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