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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14日
标  题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民文〔2017〕71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4日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04 来源: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官庄、鸭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近年来,我市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在宣传殡葬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贯彻节地生态安葬,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我市殡葬改革的开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随意扩大墓区面积、超面积建设豪华墓穴;进行虚假宣传,炒买炒卖;管理服务水平落后;档案管理不规范;维护费提取不到位;私自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违犯了公墓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也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墓的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及公益性公墓经营及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公墓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及《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节地生态安葬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公墓。

  各县区民政局在经营性公墓监管工作中,要以促进当地殡葬改革为出发点,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的监管工作,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指导思想,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1、搞好内部规划与建设。经营性公墓要认真进行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做好墓区的绿化美化,墓区绿化率要达到50%以上;要大力倡导墓碑小型化、个性化、艺术化,努力建设成花园型公墓;要积极开辟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区,建骨灰墙、塔、廊等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为丧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安葬方式,引导丧户树立绿色、环保丧葬观念,逐年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率。

  2、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规范要公示上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向民政部门备案;不得以升值、获利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严禁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现象发生;严禁出售高价墓和豪华墓;对外订售墓穴时必须查验死者火化证明,各公墓要严格按照“一穴一档”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建立翔实规范的公墓档案管理制度。

  3、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区面积。各公墓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关于墓穴占地面积和墓区面积的规定,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严禁超面积建墓,如有发生的则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墓需扩大墓区面积的,要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面积的,按非法公墓处理。

  4、足额提取公墓维护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墓穴总价值10—20%的公墓维护费,维护费要单独建立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支出需经辖区民政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

     5、规范公墓用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墓,要根据公墓用地情况,完善征用地土地手续,尽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公益性公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节约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农村丧葬行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现象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步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严格按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确保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取得应有的效果。

  1、严格规范公益性公墓审报程序和建设规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坚持不占用耕地、不毁林的原则,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不超过5亩;以村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不超过10亩,几个村连建或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不超过30亩。各县区民政局要严格控制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坚决杜绝超面积建设现象发生,对于超面积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予以严肃处理,并勒令限期整改。

  2、严格规范内部设施建设与墓穴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努力建成生态化、园林化的公益性公墓,整体设计要科学,规划要合理,道路、排水设施要完善,林木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安放骨灰,每个穴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含双人合葬墓),禁止安葬遗体和进行骨灰棺葬。

  3、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禁止超范围进行经营牟利活动,严禁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安葬用地,不准对外经营,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辖区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行销活动;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仅限于公墓开发成本、墓具成本和必要的管理支出,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三、进一步加强公墓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管理,建立长期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要加强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对经营中出现无故不参加年检;有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擅自扩大墓区面积和变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维护费等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中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墓,不予年检通过;年检不合格的公墓缓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并勒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营业。整改结束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报省民政厅复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重新经营;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将予以取缔。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采取定期对各公益性公墓进行巡查的方式,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超面积建设,非法经营等问题的出现,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公墓进行逐一摸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要进行实地验收,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2017年7月4日


责任编辑: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