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13日 | |
标 题 |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宛民文〔2016〕95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7月22日 |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统一协调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优化,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坚持政策衔接。与我市现行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相衔接,在用好、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基础上,推进政策调整、完善和创制。
三、工作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涵盖生活、医疗、康复等领域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构建满足全体儿童成长需要、适应南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困境儿童服务体系。
四、保障对象
对具有南阳市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未成年人予以保障:
(一)孤儿(含弃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范围包括父母双方同时存在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任一情形的儿童,认定程序标准延续以往政策规定);
(二)特困儿童: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儿童,指父母双方存在死亡、失踪(失踪2年以上,下同)、残疾(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长期重病、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刑期或强制隔离期限须在一年及以上,下同)等任一种情形的儿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由所在地村(居)民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核实意见,予以确认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儿童(以下统称“特困儿童”);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重残儿童”);
(四)城乡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的儿童(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重病儿童);
(五)罹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儿童(以下简称为“重病残疾儿童”);
(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下简称弃养儿童);
(七)其他因自身或家庭因素陷入困境的儿童。包括打拐解救儿童、需临时庇护儿童等。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
五、保障任务
(一)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
1.孤儿弃婴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供养标准从其规定。
2.特困儿童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供养标准从其规定 。
3.贫困家庭重残儿童在顶格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享受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在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5.重病重残儿童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或临时救助范围。
以上困境儿童生活待遇及其它相关生活补助待遇,应择高享受,不重复享受。
孤儿满18周岁和特困儿童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原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完善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体系
对于纳入孤儿弃婴和特困儿童救助供养范围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于贫困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三)依法规范落实监护责任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依法收养儿童,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四)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在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六)确保专项保障资金足额匹配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结合中央、省对地方专项经费补助,各地财政预算,落实保障资金。
六、健全工作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充分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中心、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等,密切部门协作,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福利和保护政策,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做好政策衔接,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及时、全面的救助。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自荐、群众举荐、公开招聘等形式,择优选拔一批热爱儿童事业、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等,担(兼)任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各地民政部门要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培训,提升能力,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制度安排。
(三)完善工作制度。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为困境儿童建立档案台账和联系卡,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情况,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帮扶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在保障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主任或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