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理优化全市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来源:

各县(市、区)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民办函〔2023〕8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全市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清理优化工作。

二、集中清理规范

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创建示范、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全市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经批准保留的项目,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自觉抵制和纠正其他社会组织违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行为。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增创建示范活动和评比表彰项目,全市性社会组织一律暂停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和评比表彰活动(含前期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议保留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严格履行程序

各社会组织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按照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规范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全市性社会组织违规创建示范活动核查处置情况统计表》(附件1)、《全市性社会组织授牌命名“城市”“之乡”“基地”活动清理优化情况汇总表》(附件2),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电子版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的PDF版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无需报告,逾期不报视为不存在创建示范活动违规情形。社会组织发现相关案件线索的,可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举报。

在前期业务主管单位排查评比表彰活动和社会组织自查创建示范活动基础上,市民政局将采取抽查检查、年度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或发现有相关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民政局参照通知精神做好本级社会组织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工作。

 

联系方式:63173027

邮    箱:nymjzz@126.com

 

附件:1.全市性社会组织违规创建示范活动核查处置情况统计表.doc

          2. 全市性社会组织授牌命名“城市”“之乡”“基地”活动清理优化情况汇总表.doc

 

2024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