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中介 | 行业主管部门 | 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介 | 收费 | 服务 | 规范 要求 | 调整 意见 |
1 | 市民政局 | 财务审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2 | 市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市财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3 | 市民政局 | 财务审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4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5 | 市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市财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6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7 | 市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市财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8 | 市民政局 | 审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9 | 市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市财政局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10 | 市民政局 | 审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11 | 市民政局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市财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保留 |
12 | 市民政局 | 收养评估 | 市民政局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 号)第七条
|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儿童社会工作,或者具备评估、儿童社会工作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议约定 | 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 |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自行组织;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 保留 |
注: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规章及以下文件不得作为设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