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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备案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二十一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收件   收件责任:对办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收件;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受理  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核  审核责任: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审查通过,上报审批;审核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送达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社会组织管理局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7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16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