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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核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区划地名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省内涉及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煤田、油田、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省辖市所辖城市新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 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纪念地和旅游地的管理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予以销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随意更名。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事项,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跨省辖市界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审查

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向市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送达

由市政府将命名、更名申请上报省政府。

事后监管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6243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545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