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区划地名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省内涉及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煤田、油田、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省辖市所辖城市新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 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纪念地和旅游地的管理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予以销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随意更名。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无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36243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545室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