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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送达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73027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