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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社会团体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送达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73027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