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区划地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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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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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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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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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3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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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