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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区划地名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6243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