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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时间:2021-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催告 催告责任: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 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73027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北区1号楼533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