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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时间:2021-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催告 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 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73027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北区1号楼533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