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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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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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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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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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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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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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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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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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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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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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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