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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收件 收件责任: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收件;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受理 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核 审核责任: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审核通过,上报审批;审核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送达 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16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