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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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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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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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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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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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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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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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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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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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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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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