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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收件 收件责任: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收件;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受理 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核 审核责任: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审核通过,上报审批;审核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送达 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16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编办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