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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社会团体
实施依据

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收件 收件责任:对办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收件;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受理 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核 审核责任: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审核通过,上报审批;审核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送达 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成立登记60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0天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16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37277
流程图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