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村(社区)改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南阳市民政局印发了《南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村(社区)改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提升,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已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利益关系的交汇点、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已刻不容缓。
二、编制过程
为高水平编制好《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前期调查研究基础上,2023年10月,市民政局启动了《指导意见》的编制工作,于2023年10月27日正式印发了《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三个章节,分别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相关要求。
(一)关于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证集体利益和群众权益不受损,让居民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城市各项管理服务,确保“村改居”和新设社区工作平稳顺畅,筑牢城乡基层社会稳定防线,夯实基层治理根基,持续提升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关于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握正确发展方向,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对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领导,夯实推动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展的组织基础。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始终把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增进群众福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扬民主,广纳群言,集中民智,协调好政府、集体、群众三方关系,维护和发展好群众的集体资产和社会保障权益。三是坚持依法依规。强化法律权威,突出法治根本,树立法治理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有序开展撤村设居和新设社区工作,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做到依法依规从严,民主程序不减,把民主法治教育始终贯穿工作全过程。四是坚持科学规划。注重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做到“一村(居)一策”,不搞“一刀切”;严格执行改设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个,改设一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公共资源配置、居民居住状况变化等因素确定规模及改设方向。五是坚持稳妥推进。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解,积极妥善解决改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平稳有序。
(三)关于相关要求。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居民委员会设立原则和条件,根据当地实际,经过风险评估,拟订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对设立方案的意见。二是街道(乡镇)党(工)委对设立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区(市、县)人民政府批转给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三是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若涉及命名更名申请的,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区(市、县)民政部门同步做好拟设社区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四是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对新设社区工作进行实地踏勘,并征求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五是区(市、县)民政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呈报本级政府审批前,应报送省辖市民政部门进行指导把关。市级民政部门把关同意后,区(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六是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径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复函。七是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指导街道(乡镇)在3个月内,依法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设立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八是新设居民委员会向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法人备案,申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对新设居民委员会进行赋码,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