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养老服务用地用房清查清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16 来源:南阳民政局

宛民文〔2022〕3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南阳市养老服务用地用房清查清理工作,切实为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基础保障,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共同制定了《南阳市养老服务用地用房清查清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5日  


南阳市养老服务用地用房清查清理工作办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解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用地、用房瓶颈问题,给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基础保障,根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办〔2021〕3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房〔2021〕324号)和《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民文〔2020〕65号)、《南阳市养老服务用地用房清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宛社养指〔202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养老服务用地按照人均不低于0.2㎡的标准进行规划配备,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计划,明确具体年度供地计划。

2.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居住区、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配置的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均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

3.闲置资源整合改造:对各类闲置的公共房屋,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用房的,按照“能用尽用”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城关镇)或产权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用房和改造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具体事项和标准

(一)养老服务用地

1.养老服务用地标准

(1)面积标准:按照打造养老产业的需要,南阳六区和邓州市、桐柏县、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南召县共12个县(市、区)按照人均养老服务用地不低于0.3㎡的标准;其余县按照人均养老服务用地不低于0.2㎡的标准。

(2)用地规划:对养老用地面积,按照养老需求和产业布局,进行详细规划;对确定的规划和用地面积,全部分级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市、区)按照三年行动的要求,制定出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年度供地计划。

(3)对存量养老服务用地达不到规定人均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规委会通过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计划的方式,把养老服务用地明确到具体地块、具体面积,刚性落实年度供地计划,应供尽供。

2.完善养老服务用地相关手续

(1)依法已批已建(包括在建)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应全部办理用地手续。

(2)未批已建的养老服务用地,按照尊重历史、节约资源、完善手续、养老优先的原则,在符合用地规划和服务安全的前提下,按机构性质实行划拨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无偿或有偿使用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完善用地手续。

3.加强养老服务用地监管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面积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不符合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对未建设或未按规划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置。

(2)已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计划的养老服务用地,要明确用地性质,对已经获得养老服务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故无法实施或改变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收回,优先用于兴建养老服务设施。

(二)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配建要求

(1)2014年8月19日之前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已经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进行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2014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3日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30㎡/100户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3)2021年10月13日以后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改造的老旧小区,一律按1户1㎡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4)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应设置于一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建筑设计防火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控制要求,同时在条件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2.竣工验收要求

(1)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核实配套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2)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3)对存在配套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住宅小区,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移交办证要求

(1)住建部门应将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新建住宅小区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民政部门,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与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南阳市社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确认书》;南阳中心城区和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的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民政局调配管理使用,其他县市的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调配管理使用。

(2)民政部门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持移交确认书和单位相关资料,申请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首次登记的规定予以办理,未按要求办理移交和登记手续的,暂缓办理居住区的不动产登记。

(3)对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住宅小区,严格执行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制度,按照就近提供服务、落实配建标准、明确产权归属等原则,解决好养老服务场地问题。

(4)对未按规定进行移交,或将规划用于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建设单位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和符合使用标准的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在一年内追缴移交到位。

(5)对2014年8月19日之前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规划未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不低于20㎡/100户的养老服务用房标准予以解决。

(6)2014年8月19日之后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若未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进行明确要求的,由规划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小区开发商将应规划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补建到位;因建设已经完成确实无法补建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房屋足额抵补应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补办相关核实手续;既不具备补建条件,又不能足额抵补配建面积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开工时配套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面积的建设成本补缴配建费用,补缴的配建费用应缴至辖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专户,专款用于公共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支出,开发建设单位足额缴清配建费用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函告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对于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可利用国有公司包装专项债或再贷款项目按成本价回购小区未售房屋,选择合适用房用于养老服务设施。

4.加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管

(1)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从严监督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度及工程质量。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屋销售手续。

(2)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指导测绘机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的规划在测绘报告中标明其位置和面积,在楼盘中注明使用用途;对符合办理养老服务用地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及时办理用地登记手续;对符合办理养老服务用房登记的项目及时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至民政部门。

(3)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并将移交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运营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三)闲置公有用房

对城镇废弃的厂房、医院、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和设施进行清理整合,凡是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一律按照能改尽改、能转尽转、能用尽用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经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并办理《南阳市闲置公有用房整合利用备案书》。

三、运营管理

1.养老服务设施在保证公共服务性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

2.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监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指导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公建民营”、“公建国营”“共建民营”、“民办公助”、“民营公管”等模式,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标准,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选择合适的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3.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

4.实施“公建民营”、“共建民营”、“民营公管”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其它要求

1.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为准。

3.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