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南阳市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南阳市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宛民文〔2022〕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2年度南阳市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南阳市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4日
2022年度南阳市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9]57)和南阳市双随机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发布南阳市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宛双随机办[2022]3号),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现就我局2022年度开展部门联合及部门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检查事项
我局内部检查任务共2项:
1.对社会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检查;
2.对中心城区殡葬服务站明码标价及收费规范行为的行政检查;
我局参与的跨部门检查1项:
对中心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及收费规范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参与部门
1.本次对社会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由市民政局局发起并参与。
2.本次对中心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及收费规范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由市民政局发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检查对象和时间
1.我局内部检查任务:对社会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检查;对中心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及收费规范行为的行政检查。
我局内部两项检查时间从2022年3月10日开始,12月25日结束。
检查对象为已完成社会组织注册,开展日常业务的社会组织;中心城区内已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殡葬服务机构。
抽查比例分别为10%、5%。
2.我局参与的跨部门检查:对中心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及收费规范行为的行政检查。
我局参与的三项跨部门检查时间从2022年3月10日开始,12月25日结束。
检查对象为中心城区内已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殡葬服务机构。
抽查比例分别为5%。
四、联合检查事项及步骤
1.对社会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检查
按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管理规范,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对中心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及收费规范行为的行政检查
根据《南阳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南阳市殡葬服务管理办法》对中心城区殡仪服务机构的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殡葬服务机构的市场违法行为。
五、检查流程
(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本次抽查涉及的检查对象,由牵头发起部门统一组织抽取,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自动派发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自行通过工作账号登录省工作平台,获取检查对象。
(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各部门自行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进行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匹配结束后,将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至同级检查任务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建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组长由牵头部门的检查人员担任。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企业和执法人员确定后尽快开展工作,检查应以实地检查为主,可结合调阅档案、系统检查等形式开展,各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配合。
(四)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对公布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实施检查的单位或市民政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由主管部门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
(五)公开抽查结果。检查结束后,由参与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传至全省“互联网+监管”数据填报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参与执法人员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登录网址为http: / /59.207.104.21/,操作路径为“双随机监管”→“抽查任务管理”→“本部门任务管理”→“本部门抽查结果录入”)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六)检查结果存档。执法人员本部门留存1份;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电子版扫描件同时报送至主管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及行政审批服务科。
六、相关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强化业务培训。发起部门及配合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要高度重视检查结果录入工作,检查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附件:1.2022年南阳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南阳市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政局对监管机构检查抽查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根据《南阳市民政局随机抽查计划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管机构,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抽取的民政监管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监管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五条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民政局负责对责任科室抽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六条 市民政局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本科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抽取名单。配合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单位会根据检查计划,通过抽查系统随机抽取监管机构。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三)派发名单。业务科室根据抽查名单,首先整理和制定《机构执法检查登记表》,登记表中目录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
(四)确定方案。承担检查职责的民政局依据派发的名单和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五)实施检查。各单位根据各业务科室制定的检查目录及本单位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解答。
(六)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机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七)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责任科室要及时将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 随机抽查
第七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对监管行业随机抽取确定检查机构名单,对其通过机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监管行业按照机构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依法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民政监管机构的抽查,不少于行业监管机构的5%。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监管机构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做出专业结论。
第十条 对监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民政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责任科室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抽查,对监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民政局责任科室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机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七条 责任科室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市民政局监管所属行业机构主体。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民政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