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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0-2022-000033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标  题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7日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22-07-07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宛民文〔2022〕3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证集体利益和群众权益不受损,让“村改居”后的居民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城市各项管理服务,确保“村改居”工作平稳顺畅,夯实基层社会治理根基,筑牢城乡基层社会稳定防线,持续提升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握正确发展方向,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领导,夯实推动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展的组织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意愿,始终把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增进居民福祉作为规范撤村设居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扬民主,广纳群言,集中民智,协调好政府、集体、村民三方关系,维护和发展好城乡居民的集体资产和社会保障权益,使城乡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坚持依法依规。强化法律权威,突出法治根本,树立法治理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有序开展撤村设居工作,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村改居”工作。

坚持稳妥推进。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因村制宜,做到“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严格执行撤村设居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注重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妥善解决“村改居”中的重大问题、村(居)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平稳有序。

二、撤村设居条件

(一)撤村条件

1.符合规划。位于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2.耕地不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3.改制完成。村集体资产权益依法依规得到保护。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已经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二)设居条件

1.地域清晰。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2.规模适度。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且入住居民达到50%以上。

3.人员配备。撤村设居后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

4.配套齐全。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不足千户的,总面积不少于300㎡的标准,配备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总户数超过1000户的社区应至少设立1处床位10 张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半径超过500m,配建面积不小于300㎡。因政策原因未能在撤村设居批复前配套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预留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公有产权用房文件。同时合理配置扶幼、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5.名称规范。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河南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且拟设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拟订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撤村设居的原则和条件,根据当地实际,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过风险评估,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拟订撤村设居方案。

(二)民主决策。撤村设居方案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三)申请批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撤村设居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给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规划情况;撤村设居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村级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记录和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情况;拟设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拟设社区命名更名申请等。

(四)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撤村设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中止审核程序,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申报材料。若涉及命名更名申请的,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步做好拟设社区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撤村设居工作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征求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级把关。县(市、区)民政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呈报本级政府审批前,应报送省辖市民政部门进行指导把关。

把关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实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等。

(六)县级审批。市级民政部门把关同意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

(七)省级备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径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复函。

备案材料至少应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实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市民政部门把关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等。(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

(八)建制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及时依法组织开展撤销村民委员会和组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

(九)备案赋码。新设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法人备案,注销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新证书。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对新设居民委员会进行赋码,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四、做好后续工作

(一)合理设置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设置工作,重点是合理划分社区,确定社区工作者职数等,并确保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到位。

(二)健全自治组织。设立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下发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在3个月内,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并调整充实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健全完善居民自治各项制度机制,形成上下联通、协同高效的居民自治组织体系。

(三)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我省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及时指导乡镇(街道)着力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四)建立后评估机制。撤村设居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年第一季度,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要组织对上年度新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情况严重的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整改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加大对“村改居”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部门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主动协调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措施,做好政策配套衔接,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细化政策标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撤村设居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具体政策标准,不脱离实际,不盲目求大。同时,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同步做好新设立社区命名更名的备案、公告等相关工作。

(三)注重分类指导。坚持“一村一策”,因村制宜,分类指导,精准实施,有计划有序开展撤村设居工作。充分考虑城镇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民生产生活,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做到财力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

(四)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条件,顺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积极稳妥做好撤村设居、“村改居”相关工作。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大胆改革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做法以及创新探索,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附件:撤村设居备案材料目录(示例)

2022年7月7日



附件

撤村设居备案材料目录(示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撤村设居的备案报告(原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乡镇(街道)撤村设居的批复

三、乡镇(街道)申报材料

1.撤村设居的规划情况报告

2.乡镇(街道)关于撤村设居的实施方案(原件)

3.乡镇(街道)关于撤村设居的实施方案征求辖区村民意见的报告(原件)

4.乡镇(街道)关于对撤村设居风险评估及应对策略的报告(原件)

5.村级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记录和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纪要

6.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情况报告

7.拟设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报告

8.乡镇(街道)关于撤村设居的会议纪要

9.乡镇(街道)关于拟设立社区命名的申请(原件)

10.乡镇(街道)关于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原件)

四、部门审核材料

1.县级有关部门对撤村设居的意见

2.县民政局关于乡镇(街道)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实地踏勘情况和审核意见(原件)

五、市民政局把关材料

市民政局关于××县(市、区)撤村设居的把关意见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