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0-2022-0000336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南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07日 |
标 题 |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7月07日 |
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
宛民文〔2022〕3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名管理条例》,参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现对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设立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原则
(一)科学合理。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根据居民居住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居民居住状况、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规模。
(二)便于自治。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便于管理。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发挥社区治理多方主体功能,构建社区党建引领的多方协商治理体系,促进社区精简高效。
(四)便于服务。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志愿者、社工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细化、精准化服务。
二、设立条件
(一)符合规划。位于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地域清晰。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三)规模适度。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配套齐全。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不足千户的,总面积不少于300㎡的标准,配备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总户数超过1000户的社区应至少设立1处床位10 张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半径超过500 m,配建面积不小于300㎡。因政策原因未能在居民委员会设立批复前配套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预留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公有产权用房文件。同时合理配置托幼、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人员配备。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
(六)名称规范。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河南省××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且拟设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拟订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居民委员会设立原则和条件,根据当地实际,经过风险评估,拟订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
(二)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对设立方案的意见,充分听取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三)党委研究。街道(乡镇)党(工)委对设立方案进行研究审议。
(四)申请批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区(市、县)人民政府批转给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拟设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街道(乡镇)党(工)委意见;拟设社区命名更名申请等。
(五)部门审核。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中止审核程序,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申报材料。若涉及命名更名申请的,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区(市、县)民政部门同步做好拟设社区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对新设社区工作进行实地踏勘,并征求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市级把关。区(市、县)民政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呈报本级政府审批前,应报送省辖市民政部门进行指导把关。
把关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区(市、县)有关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实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等。
(七)区级审批。市级民政部门把关同意后,区(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
(八)省级备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径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复函。
备案材料至少应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区(市、县)有关部门意见;区(市、县)民政部门实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省辖市民政部门把关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等。(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
(九)健全组织。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指导街道(乡镇)在3个月内,依法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设立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
(十)备案赋码。新设居民委员会向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法人备案,申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对新设居民委员会进行赋码,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完善标准。市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居民委员会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因地制宜制定完善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不脱离实际,不盲目求大。
(二)做好衔接。新建住宅区符合居民委员会设立条件,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及时成立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由相邻的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服务和无缝隙管理服务。同时,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步做好新设立社区命名更名的备案、公告等相关工作。
(三)保障运行。新建居民委员会获批后,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落实办公服务用房配置、社区工作者配备和工作经费拨付。
(四)调整撤销。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居民委员会建制。对超过3000户以上且管理负荷过重的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地域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居民委员会撤销和规模调整的,参照设立程序进行。
(五)建后评估。每年第一季度,各区(市、县)对上年度新设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情况严重的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整改结果。各地在居民委员会设立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附件:新设社区申报备案材料目录(示例)
2022年7月7日
附件
新设社区申报备案材料目录(示例)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备案报告(原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街道设立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三、街道(乡镇)申报材料
1.街道(乡镇)关于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2.街道(乡镇)关于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征求辖区居民意见的报告(原件)
3.街道(乡镇)设立居民委员会风险评估及应对策略的报告(原件)
4.拟设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报告
5.街道(乡镇)关于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6.街道(乡镇)关于拟设立社区命名的申请(原件)
7.街道(乡镇)关于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请示(原件)
四、部门审核材料
1.区(市、县)有关部门对设立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2.区(市、县)民政局关于街道(乡镇)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实地踏勘情况和审核意见(原件)
五、市民政局把关材料
市民政局关于××区(市、县)设立社区的把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