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8〕167号)转发给你们,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119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22元;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114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662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60元标准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3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6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市财政对社旗、方城、南召、淅川、桐柏5个贫困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对其它县(区)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4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50%、25%、10%、15%的比例负担。
八、此次调整所需中央、省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县(区)应尽快落实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8〕167号)
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民政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