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殡葬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时间:2009-09-14 来源:

关于加大殡葬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市监察局:

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几年取得了较大成绩,火化率不断提高,群众亡故后自觉实行火化意识明显增强,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正逐步形成。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随之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乡镇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对亡故后应火化的遗体采取以搞殡葬改革为借口,“以罚款代替火化”。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明文规定,除了将应火化而不火化的遗体进行偷埋,经发现,强制执行火化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和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对制造和销售者可处1—3倍的罚款外,在殡葬改革中出现的任何罚款都是不合法的。目前,一些乡镇把推行殡葬改革作为一种经济创收的渠道,对应火化的遗体不是积极做丧属的工作使其火化,而是收取一定数量的所谓“保证金”任期土葬。收取“保证金"的数量少则1000元至2000元,多则3000元至5000元不等,有的地方出具票据,有的地方连票据也不出具。大的乡镇一年预计可收取数十万元,小的乡镇也可收取十几万元。

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偏离了殡葬改革的轨道,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损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部门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些现象的发生已经引起了上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民政厅多次下文要求坚决禁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市民政局也多次开会下发专题文件进行纠正,但由于此类事情发生在乡村干部及工作人员身上,民政部门缺乏对他们进行约束和追究的手段,此类现象得不到有效制止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群众人访、信访现象时有发生。中央电视台也曾报道过宛城区红泥湾镇“以罚款代替火化"的问题。此类现象不及时进行遏制将极大地影响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步伐。因此,请贵局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与民政部门联合下文,对违犯殡葬管理行为的党员干部,违纪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处理,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当否,请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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